河南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
更新时间:2023-04-23 14:12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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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补偿:
1.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: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(0.30亩),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(0.35亩)。
2.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宅基地:
(1)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,缺少宅基地的;
(2) 外来人口落户本村,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没有宅基地的;
(3)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,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(乡)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,需要拆迁的。
二、宅基地审批程序:
1.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;
2.村组召开座谈会,协调好相关矛盾;
3.公示期满后无异议,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,征求相关人员意见,检查申报材料,对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,上报镇政府会办;
4.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《选址意见书》,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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